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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行为和收费管理的通知

  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承担检疫处理业务的,必须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并经国家质检总局认可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关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按国家事业单位管理办法执行,其收费可参照《收费办法》中的收费标准或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其收入按依法纳税的经营服务性资金进行管理。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引导将检疫处理业务交由事业单位和其下属单位承担,以有利于检疫处理的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要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管理和指导,保证检疫处理(消杀灭的卫生处理)真正有效。
  (二)经检验检疫机构判定需实施检疫处理的,在实施检疫处理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检验检疫机构制定的操作规程操作,不得以超范围、超标准作业的方式多收、乱收检疫处理费。法定检疫对象及疫区名录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减更改,不得随意扩大检疫处理范围和增加收费。
  四、关于实验室检测收费
  (一)法定检验检疫需另计收实验室检验项目、鉴定项目费的,按照《收费办法》十六条规定执行,其计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全额上缴中央财政。
  (二)法定检验检疫需做实验室检测项目、鉴定项目而《收费办法》中又未列明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一律不得另收费,所需成本支出通过部门年度预算解决。
  (三)属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型式试验目录内的商品,《收费办法》中未明确列明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一律不得收费;《收费办法》中列明有型式试验费的一律由检验检疫机构收取,其收入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全额上缴中央财政,所需实验室成本支出由实施型式试验的检验检疫机构列入本单位年度预算解决。
  五、关于事业单位商业性委托检验、鉴定和检测业务的收支管理
  (一)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事业单位,从事商业性委托检验、鉴定和检测业务的收入,作为事业收入或经营收入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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