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和
规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行为和收费管理的通知
(2004年11月15日 国质检通[2004]498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加强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和收费管理,现将有关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规定和收费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法定检验检疫与商业性委托检验、鉴定和检测
(一)检验检疫机构必须按照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
食品卫生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行政执法范围和检验检疫收费范围。
(二)检验检疫机构不得受理商业性委托检验、鉴定和检测业务。对确需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的委托检验、鉴定和检测业务,即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出具证书的,必须由出入境关系人自愿提出正式的书面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应按法定检验的程序受理报检、检验、出证和计收费,其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全额上缴中央财政。
(三)除法律法规以及总局文件明确规定以外的,检验检疫机构一律不得依据各种检测机构及检验鉴定公司从事商业性委托检验、鉴定和检测业务而出具的证单换发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检验检疫证单;严禁检验检疫机构利用法定检验检疫的名义搞创收或利用行政职权为有关单位招揽商业性委托检验、鉴定和检测业务。
(四)检验检疫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标准实施检验检疫,并严格按照国家《
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以下简称
《收费办法》)的规定计收检验检疫费。
《收费办法》中未列明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但需实施检验检疫的,一律不得另收费,其所需成本支出通过部门年度预算解决。
(五)检验检疫机构将其受理的法定检验检疫样品送交其他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检测的,由受理报检的检验检疫机构计收检验检疫费,其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全额上缴中央财政;实施检验检疫检测的检验检疫机构不再收取任何费用,其所需成本支出通过部门年度预算解决。
(六)已取得事业单位独立法人资格的检测技术中心及其他检测单位可在指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商业性委托检验、鉴定和检测业务。开展商业性委托检验、鉴定和检测业务必须采取当事人自愿委托的原则并与其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其收费可参照
《收费办法》中的收费标准或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财务管理按照事业单位管理办法执行,其收入按依法纳税的经营服务性资金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