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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工作程序(试行)》等的通知

  4.2.3 通知承运人或代理人在集装箱运抵口岸后,将4.2.1和4.2.2确定的集装箱分别卸运到卫生除害处理场和检疫查验场,并及时联系检验检疫机构人员作卫生除害处理监督和现场查验。对卸运、分流和堆放于码头或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各集装箱场站的集装箱,由检验检疫机构培训的场站相关人员在出码头时或入场站时逐箱进行查验,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抽查监督。
  5.检疫查验
 
 5.1 查验准备
  准备好检疫单证、记录单和现场检验检疫的工作器具,一般装备:工作服、手套、手电筒、捕虫网、捕鼠器械及盛鼠(虫)标本容器、毒瓶、诱捕器(剂)、指形管、镊子、放大镜、剪刀、白布等。
  5.2 检疫要求
  5.2.1 集装箱未携带啮齿动物、蚊、蝇、蟑螂等医学媒介生物。
  5.2.2 集装箱未被人类传染病和国家公布的一、二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病原体污染。
  5.2.3 集装箱未携带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5.2.4 集装箱未携带动植物残留物。
  5.2.5 集装箱未携带土壤、动物尸体、废轮胎、垃圾、旧服装以及国家禁止入境的其他物品。
  5.3 现场查验
  5.3.1 箱体外表检疫查验。
  5.3.1.1 以目视方法核查集装箱箱号,查看集装箱箱体是否完整。
  5.3.1.2 检查集装箱箱体是否标有免疫牌。
  5.3.1.3 检查集装箱外表包括角件、叉车孔、地板下部等处是否带有软体动物(非洲大蜗牛)、种子、杂草籽、土壤以及其他污染物。
  5.3.2 箱内检疫查验。
  5.3.2.1 检查箱内有无医学媒介生物或其粪便、足迹、咬痕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等,若有要采样,进行分类鉴定。
  5.3.2.2 检查箱内有无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土壤以及其他有害生物,有无动物尸体、动植物残留物等,若有要采样,进行分类鉴定。
  5.3.2.3 检查箱内有无被病原微生物或理化因子污染的可疑物,如发现采样送实验室检验。
  5.3.3 扩大查验比例
  经检疫发现有不符合检疫要求的,应扩大查验比例,特别是对上航次装载同批货物的集装箱的查验,必要时,可全批查验。
  5.4 实验室检验
  将现场检疫所扦取可疑物或截获的有害生物进行室内分离、培养和鉴定。
  6.检疫处理
 
 经检疫发现有不符合检疫要求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单》,对发现箱实施检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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