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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工作程序(试行)》等的通知

  11.相关记录
 
 《进境集装箱重箱检验检疫原始记录》。
  附:1.进境集装箱重箱检验检疫工作流程图(略)
  2.进境集装箱重箱检验检疫原始记录(略)

  附件3:
进境集装箱空箱检验检疫工作程序(试行)

  1.目的
 
 为加强海运进境集装箱空箱的检验检疫工作,规范海运进境集装箱空箱检验检疫管理,确保海运进境集装箱空箱检验检疫的工作质量,严防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质的传入,制定本工作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海运进境集装箱空箱的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
  3.检验检疫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3.4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0年第17号局长令)。
  4.受理申报
 
 4.1 预申报和报检
  在集装箱运抵口岸或卸运前,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向检验检疫机构集装箱施检部门预申报船名/航次、承运人、数量、清单、启运口岸和预计到达口岸的日期和时间,卸运流向、预堆放场站以及相关材料等。
  集装箱卸运后,检验检疫机构受理进境空箱的报检手续,报检以同一海运提单号为一报检批,报检手续可在查验后放行前办理。
  4.2 审核
  4.2.1 检验检疫机构集装箱施检部门审核有关单证,对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必须作卫生除害处理的集装箱,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单》,并通知报检人联系卫生除害处理公司作卫生除害处理。
  4.2.2 根据提单确定抽查箱数和箱号,提单箱量为5个自然箱以下(含5箱)的,全部检查;箱量为6~100箱的,按不低于5%抽查(最低不少于5箱);101~500箱的,按不低于3%抽查(最低不少于5箱);500箱以上的,按不低于1%抽查(最低不少于15箱)。有提供装运前相关清洁卫生证明材料的,可考虑降低查验比例,甚至实行抽批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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