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验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
a.携带土壤的;
b.携带有医学媒介生物和其他医学生物的;
c.检疫发现有国家公布的一、二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及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中所列有害生物和对农、林、牧、渔业有严重危险的其他有害生物的;
d.发现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性病虫害的;
e.携带动物尸体、动植物残留物的;
f.载有腐败变质货物、食品的;
g.被传染病污染的。
8.2.3 其他无害化处理
查验发现被有害化学物质污染的集装箱必须采取冲洗、擦拭、酸碱中和、稀释等有效清洁措施。
查验发现一般放射性超标的集装箱,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放置衰变法、表面去污法、净化处理法等进行防辐射处理。
8.2.4 退运、销毁等处理
查验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视情节销毁货物或将集装箱连同货物整体退运:
a.夹带有旧服装、旧麻袋、旧塑料器具等物品的;
b.严重超过放射性标准的且无法实施防辐射处理的货物的(不包括专用放射源);
c.特殊物品包装泄漏或被污染的;
d.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针对具体情况有明确规定的。
9.签发证书、归档
9.1 检疫查验合格的,按照规定签发检验检疫证明或合格证书,并将有关材料归档。
9.2 经过卫生除害处理、其他无害化处理后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集装箱,按照规定签发处理证书、合格证明,并将有关材料归档。
9.3 必须作销毁或退运处理的,签发相应的检验检疫证书,按照规定移交海关、环保部门处理或直接监督销毁,并将有关材料归档。
9.4 对在检验检疫中发现的疫情及有毒有害物质按规定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9.5 对进境集装箱重箱检验检疫要按规定做好质量分析工作。
10.相关文件
10.1 《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7号);
10.2 《关于<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检检[2000]234号);
10.3 出入境集装箱检验检疫操作规程(SN/T 1102-2002);
10.4 入出境集装箱卫生检疫查验规程(SN/T 1235-2003);
10.5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查验规程(SN/T 1335-2003);
10.6 入出境特殊物品处理规程(SN/T 1279-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