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报检的集装箱装载的货物实施检验检疫时,如集装箱未经检验检疫,应在货物检验检疫同时实施集装箱检疫查验。
7.1 查验准备
根据集装箱所装载的货物性质、是否来自疫区等情况,在实施现场检验检疫前应准备必要的器械、防护用品。
7.2 开箱前检疫查验
开箱前,以目视方法核查集装箱箱号、封识号与报检单据是否一致,查看集装箱箱体是否完整,检查集装箱外表包括角件、叉车孔、地板下部等处是否带有软体动物(非洲大蜗牛)、种子、杂草籽、土壤等。
7.3 箱内检疫查验
7.3.1 对实施过熏蒸处理的集装箱进行查验时,应先对箱内熏蒸气体浓度进行检测,发现熏蒸剂残留超过安全标准(5PPm)的,应立即关闭集装箱并移至安全地点进行通风散毒后,方可实施检疫,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7.3.2 开箱后,检查箱体、货物、包装、铺垫物、填充物等有无啮齿类动物、鼠咬痕、鼠粪、鼠迹等;检查货物空隙、货物表面有无飞行或附着的蚊、蝇、游离蚤、蜱、螨、蜚蠊等;箱内有无积水及可能滋生的蚊幼虫。如有,应及时采样,进行鉴定。
7.3.3 开箱后应检查集装箱内是否夹带旧服装、旧麻袋、旧塑料器具等废旧物品,是否夹带工业、生活垃圾等。
7.3.4 对现场开箱查验的集装箱应同时检疫检查有无动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土壤、动物尸体、动植物残留物等,若发现上述疫情应及时采样,进行分类鉴定。
7.3.5 对于可能被致病微生物污染的集装箱,应进行微生物检测。
7.3.6 对于装载放射源、可能超过放射性豁免水平的矿产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国际条约、贸易合同规定必须进行放射性检测货物的集装箱,应实施放射性检测。
7.3.7 对于装载有毒有害化学物品或可能被有毒有害化学物品污染的集装箱,应进行化学污染检查。
7.4 指运地结关(转关)集装箱检疫查验
指运地结关进境集装箱(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在进境口岸查验的集装箱除外),由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口岸登记后,根据集装箱外表可能传带的有害生物种类实施检验检疫。
8.结果评定和处置
8.1 判定
对于按照上述7.2至7.3项检疫查验符合要求的,判定为合格,对集装箱放行。否则,判定为不合格,填写记录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8.2 处置
8.2.1 扩大抽检比例
查验不合格的,对该批集装箱应扩大抽检比例继续查验,直至整批集装箱全部开箱查验。
8.2.2 卫生除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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