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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工作程序(试行)》等的通知

  3.检验检疫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3.4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0年第17号局长令)。
  4.受理报检
 
 在集装箱运抵口岸前,承运人、货主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报检人)填写《出/入境集装箱报检单》或《入境货物报检单》(装载法定检验检疫货物集装箱)向检验检疫机关报检,也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方式报检。
  接到入境集装箱报检后,检验检疫人员应审核报检人递交的《出/入境集装箱报检单》或《入境货物报检单》及随附资料、电子报检信息,审核集装箱装卸口岸的情况、集装箱是否来自疫区、装载货物的数量、种类、包装材料情况、入境前是否采取过卫生处理措施等。
  报检人提交的报检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接受报检的检验检疫人员应受理报检。
  5.确定抽查箱数和箱号
  对报检的集装箱重箱,由检验检疫机构确定抽查集装箱数和箱号,开箱检疫查验数量应不低于检验检疫批箱量的5%。若入境集装箱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加大查验数量:
  a.可能被病原微生物污染或有传染性嫌疑的;
  b.来自疫区的;
  c.可能匿有医学媒介的。
  检验检疫机构确定需要抽查的箱数和箱号后,通知报检人将集装箱调至指定检验检疫场地,并及时联系检验检疫机构人员实施检验检疫。
  6.集装箱卫生除害处理
  进境集装箱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卫生除害处理:
  a.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
  b.被传染病污染或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
  c.途径检疫传染病疫区时启封装卸过货物的;
  d.装载废旧物品或腐败变质有碍公共卫生物品的;
  e.国家法律法规、行政法规或国际条约规定必须作卫生除害处理的;
  f.国家质检总局行政规章明确要求作卫生除害处理的。
  7.检疫查验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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