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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印发《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机发[20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中心)、财政厅(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农业部、财政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

                         农业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五年八月一日

  附件:

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使用,保护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会同财政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和优化农机装备结构的原则,确定、公布《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定期进行调整。
  第三条 适于全国推广的农机产品列入《目录》。省级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和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参照《目录》,结合本地农业生产和农机化发展的需要对《目录》进行必要的调整补充,形成省级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
  第四条 列入《目录》的农机产品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相关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的试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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