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五年八月二日
附件:
远期结售汇业务和掉期业务统计要求
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和掉期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报告机构”),应按照本附件要求及其他外汇管理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填制和报送远期结售汇业务和掉期业务的相关统计报表。
一、报送时间
(一)表一至表八为旬(上、中旬,下同)、月报表,报告机构应于每旬、月后3个工作日内,将报告期内的统计报表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其中,报告机构在报送表八时,应将报告期内各交易日的远期结售汇和掉期汇率表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月末只需报送下旬各交易日的报表。
(二)除上述两项统计管理规定外,报告机构应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表一、表四、表五、表八的报送要求。
二、报送方式
(一)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完成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等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改造之前,报告机构应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本附件中的统计报表(电子文件为EXCEL格式)。
传真:010-68402315;电子信箱:yinhangchu@mail.safe.gov.cn
(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主报告行应将中国境内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和掉期业务的各分行的统计数据汇总后,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三、填制说明
(一)表一
1.本表为报告机构在报告期末未到期远期结售汇的期限分布状况,表中“结汇”和“售汇”分别是按照剩余交易期限统计的远期合约金额。
2.对于择期交易,按对客户的报价期限计入相应交易期限栏。
(二)表二和表六
1.报告期内远期结售汇合约履约时,根据交易方向和交易性质,在表二中区分统计。报告机构根据《
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旬报及明细表报送规定》(〔97〕汇国函字第205号)填报的现行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只统计即期结售汇业务数据。
2.报告期内掉期合约中发生履约时,根据交易方向和交易性质,在表六中区分统计。
3.在国家外汇管理局2006年启用新的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前,报告机构只在表二、表六中按照交易性质统计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掉期业务的履约数据,报告机构根据《
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旬报及明细表报送规定》(〔97〕汇国函字第205号)填报的现行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只统计即期结售汇业务数据。
(三)表三和表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