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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

  第七十六条 区域预报中,高空风和高空温度预报的内容包括风向、风速和温度,以标准等压面的定时预告图的形式发布和交换。
  区域预报中,重要天气预报的内容包括雷暴、热带气旋、颠簸、积冰、云、锋面、对流层顶高度和急流等,以定时预告图或者缩写明语的形式发布和交换。
  第七十七条 为支持低空气象情报的发布而交换的低空飞行区域预报,当使用缩写明语时,应当编制成“GAMET”形式。
  “GAMET”区域预报应当包括为支持低空气象情报发布的危及低空飞行的航路天气现象和低空飞行要求的附加情报两部分。
  第七十八条 航路预报的内容包括航路上的风、温度、雷暴、颠簸、积冰和云等,应当以“ROFOR”电码格式或者缩写明语的形式发布和交换。

第九章 重要气象情报、低空气象情报、机场警报和风切变警报

第一节 重要气象情报

  第七十九条 重要气象情报应当由气象监视台以缩写明语形式发布。
  第八十条 重要气象情报应当对有关航路上出现或者预期出现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天气现象进行简要说明。天气现象包括积雨云、雷暴、热带气旋、雹、严重颠簸、严重积冰、严重山地波、沙暴、尘暴和火山灰等。
  第八十一条 重要气象情报的有效时段通常为4小时,最多不超过6小时。

第二节 低空气象情报

  第八十二条 根据地区航行协议,考虑低空飞行密度,低空气象情报应当由气象监视台以缩写明语形式发布。
  第八十三条 低空气象情报应当对有关航路上出现或者预期出现的,可能影响低空飞行安全的天气现象进行简要说明。天气现象包括大范围大于60公里每小时的地面风、大范围小于5000米的能见度、雷暴、山地状况不明、大范围多云或者阴天、积雨云、中度颠簸、中度积冰和中度山地波等。
  第八十四条 低空气象情报的有效时段通常为4小时,最多不超过6小时。

第三节 机场警报

  第八十五条 机场警报应当由机场气象台按照与有关民用航空气象用户的协议发布。
  第八十六条 机场警报应当以缩写明语形式表明出现或者预期出现影响停场航空器以及机场设施安全的天气现象。

第四节 风切变警报

  第八十七条 风切变警报应当由机场气象台按照与有关民用航空气象用户的协议发布。
  第八十八条 风切变警报应当以缩写明语形式表明已经探测到或者预测将要出现可能影响航空器安全的低空风切变。

第十章 飞行气象情报

第一节 飞行气象情报的交换

  第八十九条 指定的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发布飞行气象情报。
  第九十条 飞行气象情报的种类如下:
  (一)机场天气报告:例行天气报告、特殊天气报告和其他非例行报告;
  (二)航空器空中报告:例行空中报告、特殊空中报告和其他的非例行空中报告;
  (三)航空天气预报:机场预报、着陆预报、起飞预报、区域预报和航路预报;
  (四)重要气象情报、低空气象情报、机场警报和风切变警报。
  第九十一条 指定的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发布的需参加交换的飞行气象情报应当及时传递给民用航空气象中心和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并通过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进行交换。
  以电码和缩写明语形式发布的飞行气象情报,应当通过航空固定电信网向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传递。
  第九十二条 民用航空气象中心和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应当通过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向有关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提供飞行气象情报。

第二节 对通信条件的要求

  第九十三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用于飞行气象情报的收集、交换以及向民用航空气象用户提供飞行气象情报的通信条件。
  第九十四条 飞行气象情报通过航空固定电信网、对空气象广播、地空数据链、图文传真、计算机网络、航站自动情报服务等方式进行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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