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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等关于印发《印刷复制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责任。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版权局、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指导、协调专项整治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在新闻出版总署设立全国印刷复制业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整治办),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全国印刷复制业专项整治工作,督办重大案件,新闻出版总署承担办公室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设立印刷复制业专项整治工作相应机构,并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分级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把专项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加强本地区精神文明建设、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各地区要增强大局意识、阵地意识,层层落实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人、责任到岗、责任到位,加强监督检查,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本辖区内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印刷复制企业所在地县(市)、乡(镇)要普遍推行告知承诺制度,巩固整治成果。
  (二)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各级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质检、版权、“扫黄”办等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各司其职,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合力,提高整体执法效能。各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案件要及时处理,并加强信息沟通;对跨部门的案件,要做好证据的保全工作,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触犯刑律的,要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参与专项整治工作。各级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质检、版权、“扫黄”办要制定举报奖励办法,公布举报电话,加强社会力量的监督管理。要鼓励群众举报地下印刷复制窝点的违法经营活动,按职责分工,认真追查非法印刷复制行为;对举报有功者,要给予表彰奖励。全国整治办面向全社会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
  (四)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各地印刷复制业专项整治工作机构,要协调好各部门间的信息通报工作,并按要求向全国整治办报送有关工作进展情况,遇到重要情况线索和查获的大案要案要立即报告。要运用电视、广播、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多层面地宣传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对查处的大案要案,时机成熟,要组织新闻媒体曝光,震慑违法犯罪,提高社会公众对专项整治工作的关注和参与程度。
  五、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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