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缔无证照印刷复制窝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坚决取缔无证照经营地下印刷复制窝点,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从事印刷复制业的行为,阻断非法侵权产品的印刷复制渠道,有效遏制非法印刷复制泛滥的势头。
(二)切实加强对印刷复制企业的监管。
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要组织辖区内的印刷复制企业进行自查自纠。印刷复制企业要检查从事印刷复制经营活动的手续是否齐备,承印(制)验证、登记、保管、交付、残次品销毁等制度是否落实,有无违法违规事实,并写出自查报告,在此基础上同批准设立机关签订责任书,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有关主管部门可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抽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
在专项整治期间,原则上暂停审批新设立印刷复制企业。继续做好限期整改印刷企业的工作,积极引导未达标企业增资、扩股、兼并、联合,促使有望达到资格条件的印刷企业达标;对整改到期后仍达不到资格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印刷业经营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被有关部门吊销印刷复制经营许可证企业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三)查处大案要案。
新闻出版、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扫黄”“打非”办公室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查处非法经营和印制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以及盗版盗印、制假贩假案件。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要组织力量进行侦办,力争打掉一批从事非法经营和印制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以及盗版盗印、制假贩假的犯罪团伙,查处一批犯罪人员。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要坚决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部门将对案情重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挂牌督办。各地各部门也要确定本地区的大案要案进行重点督办。
(四)打击侵权盗版。
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坚决打击盗版盗印教材教辅、非法复制音像制品等行为,打击盗版盗印团伙,端掉非法印刷黑窝点。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继续深挖地下光盘生产线,严厉打击侵权盗版犯罪活动。
(五)明确重点地区。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专项整治的重点地区、重点环节、重点部位以及重点查处的案件,确定整治方法步骤,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完成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北京、河北、山东、山西、河南、湖南、浙江、广东、四川、陕西等10个省市为全国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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