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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专项治理整顿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关于开展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专项治理整顿的通知
(2004年9月16日 质检办法[2004]328号)


各有关直属检验检疫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有关直属、挂靠单位:
  为加强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总局决定对直属系统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治理整顿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按照新闻出版总署《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经各地新闻出版局核准,领取当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在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成册、折页或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与信息资料。
  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严格限定在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内部交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征订发行,不得传播到境外,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用《资料性出版物登记证》出版其他出版物,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形式进行印刷发行等。
  三、各单位原则上只允许出版1种经当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用于本单位指导工作、交流信息。对同一单位同时出版2种或2种以上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可以通过整合、内部调整,合并为1种。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出版。
  四、各单位主办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一律采用刊型,装订成册,不得以报型形式出版,周期限定为半月以上。
  五、除机关公文性简报等信息资料外,各单位一律不得出版未经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许可的刊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六、出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单位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要加强领导。总局将进行不定期检查,并严格执行问责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追究失职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单位要坚决贯彻中央的要求,按照总局上述规定认真完成好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专项治理工作。清理方式以自查自纠为主,落实责任,务求实效。请各单位有关领导要把内刊清理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认真负责,将清理情况上报总局。报告内容一是2004年上半年当地进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专项治理的情况;二是目前本单位出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情况;三是加强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的情况。报告请于10月15日前报送总局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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