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
2003年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收据进行年检的通知
(2004年9月9日 国质检财函[2004]742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票据管理,规范财政性资金票据使用,推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等各项规定的落实,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各检验检疫机构2003年度使用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收据(以下简称“收据”)进行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各检验检疫机构2003年度购领、使用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收据均应按财政性资金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单位会计决算资料参加年检。
二、年检内容
(一)各单位使用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收据是否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以及乱罚款行为,是否按规定出具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收据。
(二)各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缴中央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各单位是否建立票据管理制度,是否有专人负责收据的购领、登记、分发、核对、核销工作。
(四)收据使用情况。
1.收据的使用记录是否齐全,收据所开金额与所收金额是否一致。
2.有无与其他票据相互混用或串用现象。
3.有无擅自印制票据或买卖、转让、转借票据的行为。
4.有无丢失收据现象,如有丢失时,是否及时申明作废,并向财政部票据中心备案。
5.其他违反票据规定的行为。
(五)各单位是否建立票据稽查制度,是否组织专人对票据的购领、使用、保管、核销等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三、年检方法
年检采取单位自查与总局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
(一)各单位对2003年的收据使用情况先进行自查,做好分类工作,将自查情况写出书面材料并填写有关表格(见附件),经主管局领导审核签字后,以正式文件上报总局计财司。
(二)总局计财司汇总收据自查情况后,将根据各单位自查情况对部分直属局及所属分支机构进行重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