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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网吧安全管理系统是否属于安全技术措施等问题的答复

公安部关于对网吧安全管理系统是否属于安全技术措施等问题的答复
(公信安[2005]66号 2005年1月20日)


江苏省公安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
  你处《关于“网吧安全管理系统”是否属于安全技术措施的请示》(苏公网[2005]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网吧安全管理软件属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五款所指的安全技术措施。网吧安全管理软件应具有实名登记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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