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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规则

  第九条 调解中心设秘书处和国际业务处等办事机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中心的行政管理工作和日常事务以及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 调解中心备有调解员名册,调解员由调解中心聘请在贸易、投资、金融、证券、知识产权、技术转让、房地产、工程承包、运输、保险以及其它商事、海事等方面及/或法律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及/或实际经验的、公道正派的人士担任。

第三章 调解程序

第一节 案件的受理

  第十一条 调解中心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调解协议和任何一方、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申请受理案件。
  调解协议系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明的调解条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达成的同意以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的协议。
  当事人之间没有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的,调解中心也可以受理,并征求对方当事人的意见。
  第十二条 凡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调解中心进行调解的,均视为同意按照调解中心的调解规则进行调解。但当事人另有约定且调解中心同意的,从其约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向调解中心提出调解申请时,按下述要求办理:
  (一)提交调解申请书(一式四份),其中应写明及/或提供: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和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邮件(E-mail)等;
  2.调解所依据的调解协议;
  3.争议事实、证据材料和调解请求;
  4.其它应当写明的事项。
  (二)如聘请代理人参与调解程序,应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
  (三)在调解中心调解员名册中,选定或委托调解中心代为指定一名调解员。
  (四)如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调解协议或就以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达成一致,则由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按照本规则所附调解收费表的规定分别预交调解费的50%。
  (五)如申请人在提出调解申请时尚未与被申请人取得联系,或双方尚未就以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达成一致,则申请人在提交前述材料的同时按照本规则所附调解收费表的规定先预交调解费的50%。
  第十四条 调解中心收到调解申请书及其附件后,经审查完毕,立即转送给被申请人一式一份。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15日内确认同意调解并在调解中心的调解员名册中选定或委托调解中心代为指定一名调解员,同时按照本规则所附调解收费表的规定预交调解费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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