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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规则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规则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第六届第一次主席会议于2005年1月5日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
  第三章 调解程序
  第一节 案件的受理
  第二节 调解员的选(指)定
  第三节 调解方式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用调解的方式解决产生于商事、海事等领域的争议,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当事人之间在贸易、投资、金融、证券、知识产权、技术转让、房地产、工程承包、运输、保险以及其它商事、海事等领域的争议的调解。前款所述争议包括:
  (一)国际或涉外的争议;
  (二)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争议;
  (三)外商投资企业相互之间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其他法人、自然人及/或经济组织之间的争议;
  (四)其它国内争议。
  第三条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在适用本规则时,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选用本规则的规定或对有关条款进行变更,但上述选用或变更不得违背法律规定。
  第四条 调解必须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 调解应根据合同的规定,依照法律,参照国际惯例,根据客观、公正和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以促进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和解。
  第六条 经当事人同意,调解中心可与其他争议解决机构进行联合调解,也可以接受其他机构的邀请或委托,对争议进行联合或单独调解。

第二章 组织

  第七条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下称调解中心),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的常设调解机构。调解中心对贸促会系统的各地方调解中心实行统一业务指导和管理。地方贸促会调解中心统一适用本规则。
  第八条 调解中心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顾问若干人。上述人员组成主席会议,为调解中心的领导机构和决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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