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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

  (一)做好现行规划实施评价工作。通过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系统评价,做到“四查清、四对照”,即查清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对照检查;查清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数量,与规划确定的节约用地挖潜目标对照检查;查清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有量,与规划保护目标对照检查;查清违法用地数量和处理情况,与违法用地的处理要求对照检查。严格核定土地利用规划修编的各项基础数据。
  (二)改进工作方式。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科学系统地安排规划修编各项工作,切实提高规划决策水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成立有广泛代表性的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承担规划的咨询、论证和评估等工作。在前期工作中,尤其要重视发挥专家的作用。要采取多种方式和渠道,扩大公众参与,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等方面的意见,增强规划修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三)规范工作程序。要严格执行规划修编条件和程序,在规划实施评价和基础研究工作报告经规划审批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后,方可开展规划修编工作。规划大纲通过规划审批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后,才能进行规划成果编制。
  (四)落实保障措施。要加强规划队伍建设,做好规划编制机构资质认证工作,加强业务培训,提高规划管理干部和专业人员素质。全国规划纲要修编及其前期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安排。地方各级规划修编及其前期工作经费,由地方各级财政安排。
  (五)时间进度要求。《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修编的各项前期工作已经启动,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积极予以配合,提供相关规划和基础资料,协助国土资源部开展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严格按照要求,抓紧完成实施评价和政策研究等规划修编前期工作,于2005年12月底前向国土资源部报送工作报告。国土资源部将根据各地工作报告,加强综合平衡和协调衔接,以召开部门协调会、专家论证会、地方座谈会等形式进一步征求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意见,于2006年3月底以前完成《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修编前期工作,为规划成果编制提供基本依据,指导地方开展规划修编工作。
  (六)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将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做好具体组织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强化议事协调机制,及时解决规划修编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相衔接,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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