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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度电子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度电子工程系列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5月24日 国税函[2005]4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2005年税务系统电子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电子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定于2005年第三季度召开第十一次电子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会议。各单位务必于2005年7月15日前将评审材料报送到国家税务总局电子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二、参加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应具备《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和《电子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例》[人职发(1994)25号]文件中规定的条件。参评人员的范围限定在税务系统事业单位编制的各级信息(计算机)中心,超出限定范围的人员不得申报。
  三、呈报评审材料内容:
  (一)人事部统一制发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本人近期免冠二寸照片一式2张(注明姓名);
  (二)职称外语-理工B级考试合格证明1份(原件),在县及县以下所属单位工作的人员可放宽到职称外语-理工C级(不含市辖区局);
  (三)学历证书和职称证书1份(复印件);
  (四)个人业务自传2份(2000字左右),重点写明本人从事技术工作以来的工作业绩和学术水平,用A4纸书写或打印;
  (五)《工程师资格评审推荐表》(见附件1)一式5份,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六)能够反映个人学术水平的论文或取得技术成果的获奖情况(可以是复印件)。
  四、有关要求: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工程师资格评审推荐表》等表格填写要清楚、完整、真实,需加盖公章的栏目必须盖章;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信息(计算机)中心应组织好参评人员的职称外语考试工作,并负责对评审材料进行初审,填写《工程师资格评审一览表》(见附件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事处负责对《工程师资格评审一览表》进行审定并加盖本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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