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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注:本篇法规中《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已被: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10月1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已被: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1日)废止

水利部令
(第25号)


  《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汪恕诚
二00五年七月八日

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水利部对有关水利行政许可的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或者废止。水利部以前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一、水文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10月15日水利部水政[1991]24号发布)
  (一)第十六条:“为保证水文资料的可靠性,对下列资料实行审定制度:
  “(一)工程规划设计所依据的基本水文资料;
  “(二)水事纠纷、水行政案件裁决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三)重要的取水、排水的水量资料和排污口设置、改建、扩建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四)其他作为执法依据的水文资料。
  “审定工作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负责。
  “对所使用的水文资料有争议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裁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有关流域机构或水利部指定的单位负责裁决。”修改为:“为保证水文资料的可靠性、代表性和一致性,对下列活动所依据的水文资料实行审定制度:
  “(一)编制各类规划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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