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资金融机构就远期信用证项下短期外债指标在年内可提出一次调整申请。提出调整申请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指标调整申请书(详细说明申请调整原因);
(二)最近12个月月末远期信用证余额数据;
(三)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中资金融机构申请调整时报送的纸质报表数据与外汇局外债统计数据不一致的,我局将不予受理。
五、中资银行须于2005年12月31日前在其计算机系统和会计系统上区分居民存款账户和非居民存款账户,建立和完善对非居民存款(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本币和外币)的统计制度。
六、中资银行以美元以外的其他币种借入短期外债,在考核短期外债余额合规性时,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每月初颁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进行折算。
七、中资银行接受境外机构外汇担保或外汇质押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发放人民币贷款的相关政策,参照我局2005年1月26日下发的《
关于2005年境内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核定工作的通知》(汇发[2005]4号)第
四条执行。
八、各中资银行总行须设立或指定统一管理和协调短期外债指标使用、统计和数据报送工作的部门。该部门应负责本行全系统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管理,在本行全系统内部各分支机构之间调剂指标,并按规定严格控制本行全系统短期外债指标的使用,做好本行全系统短期外债的统计和数据报送工作,配合和落实我局关于中资金融机构短期外债管理的其他各项工作。各中资银行须及时将上述部门的设置、人员组成以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向总行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备。
九、中资银行总行和其他中资非银行机构总部须严格按照本通知定义的口径及时、准确地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报送外债数据,并由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对银行上报纸质数据与外债统计监测系统登记数据进行核对。
各家中资银行在外债统计监测系统中登记的数据将作为我局今后核定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主要数据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