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10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10日)宣布失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达2005年度中资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通知
(2005年4月8日 汇发[2005]2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上海、山东、湖北、广东、北京、重庆、河北、内蒙古、浙江、福建、贵州、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统一中、外资银行的短期外债管理口径,进一步加强中资机构短期外债的管理,现将2005年度中资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度起,我局对中资机构的短期外债余额实行全口径和分类管理。短期外债余额控制指标的口径和外债统计监测口径一致,即从境外借入的所有约定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短期债务资金,包括: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境外同业存放、境外联行和附属机构往来(负债方)、非居民存款、贸易项下一年期以内远期信用证和其他形式的对外负债,都纳入短期外债余额控制指标管理。
其中,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合格单据和汇票后对外承兑并在规定的日期、或在开证后某个可确定的日期付款的信用证(不包括备用信用证)。包括:(一)开证承兑的;(二)开证承诺支付的;(三)本银行开出,由其他银行议付的。信用证项下银行垫付款和银行开证但未承诺支付的不作为短期外债登记(统计)和考核。
二、根据有无实际资金流入的特点,我局将中资金融机构的短期外债指标分为两类进行管理。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和境外同业存放、境外联行和附属机构往来(负债方)和非居民存款属第一类指标,需进行严格控制,各机构不得在每个工作日末突破核定的短期外债指标;贸易项下一年期以内远期信用证和其他形式的对外负债属第二类指标,各机构需按月定期向总行(部)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报送相关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和外汇管理部按月报统计的数据进行监管和考核,不按工作日考核。
三、2005年度中资机构短期外债指标仅包括中资银行和部分非银行机构。核定短期外债指标总额为243.91亿美元,具体分配情况见附表,请各相关分局于2005年4月30日前下达给辖内各相关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