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地方财政应当安排水稻良种推广工作经费,原则上由省级财政负担。
第六条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省水稻良种推广面积的落实,确定并公布本省推广的水稻良种品种,通过新闻媒体向农民推荐并公布水稻良种的供种单位、种子价格。
第七条 国家水稻良种推广补贴资金实行直接补贴方式,按面积直接发放到种植良种水稻的农户。
第八条 项目资金的补贴标准,早稻每亩补贴10元,收割后再种晚稻的每亩补贴标准另行通知。湖北、湖南、江西、安徽省一季稻每亩补贴15元。黑龙江、吉林、辽宁省粳稻每亩补贴15元。
第九条 项目资金的安排使用,必须遵循补贴政策公开、补贴面积公开、补贴标准公开、补贴农户公开的原则。中央有关部门要在中央级新闻媒体上公布受补贴的省和县,省级有关部门要在省级媒体上公布受补贴的县、乡、村。
第十条 为确保农民收益,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和农业部门要严格审定和控制种子价格,保证种子质量。防止出现假冒伪劣种子和趁机哄抬种子价格的现象。
第十一条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本乡镇内的水稻良种推广和补贴发放工作。包括水稻种植农户和面积的登记、汇总、审核,良种良法的培训和推广,向农户发放良种推广补贴资金的逐户发放等。有条件的地方,可试行对受补贴农民在基层信用社或银行开户,由县财政向受补贴农民帐户直接拨款。
第十二条 农户在水稻播种后要根据种植面积据实申报。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申报数审核并汇总后,要在各自然村按户张榜公示良种水稻种植面积和补贴金额。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十三条 公示期间,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并根据群众意见修改后再予张榜公布。乡镇人民政府要登记造册,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和农业部门。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审核无误后,向乡镇财政所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 乡财政所依据补贴清册,向农户发放补贴资金。农户在领取补贴资金时,要登记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由农民按手印、签名。同时保存好原始凭据以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