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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水稻良种推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4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
《水稻良种推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农[2004]17号)


省财政厅、农业厅(委员会),黑龙江农垦总局:
  为调动水稻主产区农民种植水稻的积极性,国务院决定,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补贴资金支持湖南、湖北、江西、安徽、黑龙江、吉林、辽宁7省的水稻良种推广。各省要按照“政策公开、直补到户、据实结算”的原则,做好水稻良种推广工作。为管好用好水稻良种推广补贴资金,现制定并下发《水稻良种推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请各省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水稻良种推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00四年四月五日

水稻良种推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抓好粮食生产做好粮食市场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2004]9号),为调动农民种植水稻的积极性,恢复和扩大水稻种植面积,增加水稻有效供给,中央财政专项安排水稻良种推广补贴资金。
  第二条 为加强水稻良种推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水稻良种推广补贴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湖北、湖南、江西、安徽7省。
  第四条 今年在播种前,各省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以2003年计税水田为基础的水稻种植实际面积(含地方农场播种面积。黑龙江省将黑龙江农垦总局推广面积单列,下同)和中央财政补贴标准,向种稻农户预拨良种补贴。
  在播种一个月后,各省财政厅和农业厅核实本省计税水田为基础的水稻良种推广实际面积并按中央补贴标准,联合向财政部、农业部申请水稻良种补贴。农业部负责核实各省播种面积,报财政部审核后,由财政部将补贴资金下达到各省财政厅(黑龙江农垦总局单独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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