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农业部畜牧业司组建项目技术专家组,负责种公牛的评选,确定冻精生产单位,对种公牛进行评估,公布入选种公牛牛号和性能指标等相关技术指标。
第八条 入选冻精生产单位条件:
1.品种:荷斯坦牛;
2.具有农业部颁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3.种公牛质量要求:种公牛来源清楚,系谱完整;以选择有后裔成绩的种公牛为主,选择指标以产奶量为主,兼顾乳成分和体型外貌。产奶量育种值最低应为正值,女儿平均乳脂率不低于3.5%,外貌无明显缺陷。选择目前没有后裔成绩的公牛或青年公牛必须经过测算,要求具有较高遗传潜力。
4.冻精产品质量要求:要求提供冻精的种公牛身体健康,经检疫无传染性疾病,无隐性遗传疾病或缺陷;经农业部牛冻精质检中心检测,冻精符合“牛冷冻精液国家标准(GB4142-XX)”;细管必须有统一标识,牛只编号符合要求。
5.入选种公牛由全国畜牧兽医总站组织相关种公牛的系谱、遗传性能指标、冻精质检结果、照片以及冻精销售参考价格等资料,在中国种公牛信息网(www.zgzgn.cn)上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 入选种公牛站为用于良种补贴的冻精细管加注特殊标号,公布公牛个体性能、精液等级、价格。
第十条 各省(区、市)畜牧主管部门直接与入选种公牛站签订冻精购买合同。入选种公牛站合同内的冻精价格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扣除国家补贴额后供应项目区奶牛养殖户。
第十一条 入选种公牛站、项目区的省(区)县分别建立冻精发放数据库,乡镇畜牧站冷配点建立冻精发放登记册,并附有养殖户签名。
第十二条 补贴资金由农业部分两次拨付。由各省(区、市)畜牧主管部门分别于当年6月30日、11月30日前将冻精购买合同报送农业部财务司和畜牧业司。农业部据此将补贴资金拨付种公牛站。
第十三条 农业部畜牧业司要组织对冻精质量进行检测,加强项目的技术咨询指导,对项目区的实施方案进行评估,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四条 农业部财务司负责落实项目资金预算,会同有关单位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拨付项目资金;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