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必须要求保险中介机构设置独立的代收保费账户,并由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共同管理,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单独动用该账户上的资金。
禁止保险公司及其职工向投保人提供保险费折扣、其他利益,或者超范围、超标准向保险代理人支付代理手续费,变相设置“小金库”。
第十八条 禁止保险公司通过扩大保险理赔金额、虚假理赔、编造保险标的及出险原因等,套取现金设置“小金库”。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营业外支出应当按照发生原因如数纳入对应账户核算,包括盘亏清理固定资产净损失、出纳短款、抵债资产变现净收入低于抵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院校经费支出、非常损失、违约和赔偿支出、公益救济性捐款支出、其他营业外支出等。
第四章 其他管理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抵债资产管理制度,严格资产价值的核算,抵债资产经营和处置获得的收入一律纳入账内核算,禁止抵债资产收取后隐瞒不报,账外设账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控制资本性支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则计价和计提折旧。禁止私自处理金融机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所获得的回扣、佣金、好处费等收入,一律纳入账内核算,禁止通过任何形式隐匿或者转移、私存私放、坐收坐支。
金融机构以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取大宗物品、工程和服务时,应当进行集中采购,禁止违反规定进行采购。
禁止侵占国家和金融机构资产、私揽业务获取账外收入。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制度,加强现金管理,控制现金使用,做到库存现金账面余额与库存金额相符。禁止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使用转账凭证套换现金、利用账户套取现金,将资金转移到账外。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业务往来中收取的回惠、回佣和回扣等必须纳入金融机构账内统一核算。
金融机构与境外机构签订委托代理等业务合同时,应当要求境外机构将回惠、回佣和回扣等汇回境内,统一作收入处理,禁止利用积分等方式进行境外培训、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