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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禁止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的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四条 金融机构财会部门应当统一负责金融机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工作,做好财务会计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做到原始记录准确、完整,禁止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和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金融机构财会部门应当严格遵守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将各项收支纳入账内管理和核算,做到账账、账证、账款、账实、账表相符,禁止设置“小金库”。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 凡属金融机构经营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收入,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禁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第六条 金融机构各项贷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计算利息收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应收利息。对转入表外科目核算的应收未收利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管理。禁止少计漏计、少收漏收。
  禁止将贷款与存款等不同业务在同一账户内轧差处理。
  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确认和核算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禁止将利息收入转移到其他单位和境外,用于其他支出。
  金融机构系统内各级机构之间相互融通拆借的资金往来,按市场利率或者规定的系统内资金往来利率计收的利息,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纳入收入核算。
  金融机构存放在同业的存款,以及拆放给系统外金融机构的资金,所得利息应当全额入账。
  第八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划、汇总办事处处置资产回收的现金,并全部纳入账内核算。禁止在资产处置后故意延期收款,或者将回收资金存放在其他单位、另设账户私存私放。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费率收取各项手续费,并将手续费收入全部纳入账内核算。禁止将手续费收入存放在其他单位,或者以任何理由坐收坐支。
  金融机构手续费收入应当按照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按结算业务手续费收入、委托贷款手续费收入、外汇买卖和结售汇业务手续费收入、信用卡签购手续费收入、股票、债券、基金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代理房地产信贷手续费收入、保管箱业务收入、代征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手续费收入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核算。
  第十条 金融机构投资收益、汇兑收益、证券买卖差价收入及其他营业收入,应当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入账。对收回已经核销的呆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纳入账内核算。禁止以少计漏计等方式截留、转移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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