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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调整科技期刊申报程序和审批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调整科技期刊申报程序和审批办法的通知
(新出联[200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和科技厅(委),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有关期刊主管部门:
  科技期刊审批工作是科技管理工作和出版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我国科技事业和新闻出版业的繁荣发展。为了深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严格依法行政,现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对科技期刊申报程序和审批办法调整如下:
  一、关于申报程序
  创办科技期刊的单位,必须符合《出版管理条例》和国家出版行政部门有关规定要求的条件。
  创办科技期刊的单位,要在充分做好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认真填写《期刊创办申请表》(《期刊创办申请表》可以从新闻出版总署和科技部等有关部门网站下载),并附详细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向自己的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办刊申请。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拟创办期刊进行认真研究,并按照有关要求,切实担负起主管部门的责任。创办期刊的单位与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必须是行政隶属关系,不能是挂靠关系或合作关系。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全国性群众团体所属单位创办科技期刊,由其主管部门向国家出版行政部门正式行文,同时报送国家科技行政部门。
  中央和国家机关、全国性群众团体设在京外的所属单位创办科技期刊,报送申请报告时还须提供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地方单位创办科技期刊,由拟办科技期刊的行政主管部门向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出版行政部门经征求省级科技行政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向国家出版行政部门申报,同时报送国家科技行政部门。
  国家科技行政部门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核意见函告国家出版行政部门。国家出版行政部门按照规定时间,向提出创刊申请的中央部门或省级出版行政部门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批复,同时抄送国家科技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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