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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申请学校的有关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三)现行教育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五)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
  (六)申请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校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七)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学校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六条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成本的原则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的因素制定。
  教育成本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学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正常费用支出和校办产业及经营性费用支出。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住宿费标准按实际成本确定。
  第七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
  第八条 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
  第九条 民办学校学生退(转)学,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退还学生一定费用。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 民办学校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民办学校对贫困生有学费减免规定和其他救助办法的,应在招生简章中明示。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成本核算,科学计算教育培养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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