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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保险公司在设有特区、计划单列市的省份展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保险公司
在设有特区、计划单列市的省份展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厅发[2005]45号 2005年4月1日)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在省内设立分公司后,可以在全省开展业务。鉴于对设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的省份,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在全省开展业务的问题,部分公司存有疑问,现将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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