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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试行)》的通知[失效]

  4.具有与其他业务发展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办公设备。
  (二)高管人员和业务发展
  1.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
  2.公司业务范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具有可行的经营规划和再保险计划,市场预测合理。
  (三)财务人员和财务制度
  1.设置专门的财会部门,财会人员具有国家规定的从业资格证书,拟任财务负责人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任职资格。
  2.公司设立的内部会计核算办法、财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稽核)制度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3.具备与业务发展相适应、能满足保险公司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偿付能力评估要求的财务软件系统并能与业务管理系统实现无缝连接。
  4.注册资本保持完整,验资后未被抽逃或未被不恰当使用。
  (四)信息系统建设
  信息系统建设符合《保险机构开业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的有关要求。
  五、现场验收工作流程
  中国保监会组成验收工作小组进行现场验收。具体内容如下:
  (一)筹备组汇报
  1.参会人员。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董事会秘书等)及筹备组负责人应当参加验收汇报会议。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
  2.汇报内容。筹备组负责人汇报筹建工作完成情况,包括资本金到位情况、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内控制度建设、战略发展规划与经营策略、部门设置及人员、产品开发及报备、财务管理制度建设、信息系统建设、办公职场建设情况等。
  (二)验收组提问
  验收组成员按部门职责分工进一步询问公司筹建工作情况。公司拟任高管人员及筹备组负责人进行解释和说明。
  (三)现场检查
  1.办公场所、人员到位、营业安全性等情况检查。
  2.抽查公司员工对岗位职责、业务知识、工作流程等的掌握程度。
  3.业务系统运行状况检查。
  4.财务系统建设情况检查。
  5.计算机机房及设备状况检查。
  6.与保险监管信息系统对接检查等。
  经验收并审核,符合公司开业标准的,我会将以正式公文予以批复同意开业;不符合开业标准的,应继续加紧筹备工作,待筹备就绪,再报请我会组织验收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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