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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11年6月30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试行)》的通知
(2005年3月29日 保监发改[2005]272号)


各中资保险公司筹备组:
  为规范和指导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根据《公司法》、《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试行)


  为规范和指导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根据《公司法》、《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中资保险公司开业验收。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控股公司开业验收可以参照执行。
  二、开业验收总体要求
  保险公司开业时应有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有符合《公司法》和《保险法》规定的章程和治理结构,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发展配套的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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