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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取得著作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取得著作权
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547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取得著作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5]6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广东人民出版社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签订合同,合作出版该组织拥有著作权的著作,并支付相应的著作权使用费(版税)。鉴于我国属于联合国会员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6章及《专门组织特权和豁免公约》第9节的有关规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享有税收豁免权的特殊情况,同意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取得上述著作权使用费,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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