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打击报复、诬陷或故意损毁申请者名誉等,情节较轻的,取消评议、评审资格,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评议、评审资格,给予通报批评;
(四)利用评议、评审谋取私利的,取消评议、评审资格,给予通报批评;涉嫌犯罪的,转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对科学基金项目依托单位发生不端行为的处理:
(一)对项目申请者或承担者发生不端行为负有疏于管理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谈话提醒、书面警告或内部通报批评;
(二)纵容、包庇、协助有关人员实施不端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通报批评;
(三)挪用、克扣、截留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章处理,情节严重的,转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含兼职、兼聘人员)违规操作造成评审不公、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等不端行为,严重损害科学基金声誉的,移交自然科学基金委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五章 处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 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投诉和举报,将收悉函件情况及时告知投诉或举报者;经过初步调查核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一)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和举报,报监督委员会副主任批准,存档备查;
(二)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和举报(包括有事实依据的重要匿名举报),报办公会议讨论或监督委员会副主任研究决定是否需要立案。不需要立案的,存档备查;
(三)涉及科学基金经费使用的举报,移交自然科学基金委审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需要立案的投诉和举报,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调查组由监督委员会委员、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成员组成,必要时邀请自然科学基金委职能局(室)、科学部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参加;严格执行回避、保密制度;
(二)调查组应当认真研究投诉或举报材料及相关档案资料,拟定调查提纲和方案;
(三)被投诉和举报者及其所在单位和有关人员,有义务协助调查组调查核实,说明事实真相,提供必要证据,并对证据的真实性负责;
(四)调查组必须认真听取被举报者的陈述和申辩,保护被举报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