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处理规则
第九条 根据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及不端行为发生者的态度,给予从轻、从重,减轻、加重的处理。
第十条 从轻、从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不端行为应受到处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较重的处理。
减轻、加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不端行为应受到处理的幅度以外,给予减轻或加重一档处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减轻处理:
(一)一般过失性违反科学基金管理规章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
(三)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五)其他影响恶劣的。
第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故意违背科学道德规范或违反科学基金规章受到处理后再次发生不端行为的,应当加重处理。
第十四条 对同时涉及几种不端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
第十五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故意违背科学道德规范或违反科学基金规章,按照各自在不端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按本办法处理。若无法分清责任的,则一并处理。合谋实施不端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从重处理。
第四章 处理细则
第十六条 对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者发生不端行为的处理:
(一)在申请书中冒他人签名的,撤销当年项目申请,给予谈话提醒或书面警告;伪造项目研究人员姓名的,撤销当年项目申请,取消项目申请资格1-2年,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通报批评。
(二)在项目人员的国籍、资历、研究工作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情节较轻的,撤销当年项目申请,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并取消项目申请资格1-2年,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并取消项目申请资格3-4年,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