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
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
(2005年3月16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
第二届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科学精神,加强科学道德建设,维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科学基金)的公正性,保障科学工作者权益,促进科学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科学基金管理规章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科学基金申请、受理、评议、评审、实施、结题及其他管理活动中发生的不端行为。
不端行为是指违背科学道德或违反科学基金管理规章的行为。
第三条 处理不端行为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人人平等原则,任何人或单位的不端行为,都应受到追究;
(二)实事求是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度恰当、程序完备;
(三)民主集中制原则,处理决定按程序由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四)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四条 监督委员会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授权做出处理决定,由有关部门执行。
第二章 处理种类
第五条 对个人不端行为的处理种类:
(一)书面警告;
(二)中止项目;
(三)撤销项目;
(四)取消项目申请或评议、评审资格;
(五)内部通报批评;
(六)通报批评。
第六条 对项目依托单位不端行为的处理种类:
(一)书面警告;
(二)内部通报批评;
(三)通报批评。
第七条 内部通报批评系指在自然科学基金委内部及发生不端行为的有关单位公布;通报批评系指除在上述单位公布以外,还在自然科学基金委网站发布。
第八条 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转交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转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