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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民办发[2005]4号)


各司(局)、直属事业单位,部管社团,中国老龄协会:
  《民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已经部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办公厅
                          二00五年五月十六日

民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部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代管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等)的各单位的采购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是指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以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部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三种。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代理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由财务和机关事务司(以下简称“财务司”)统一组织实施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货物、服务项目金额在50万元、工程项目金额在60万元以上项目的采购活动。
  单位自行采购,也称分散采购,是指各单位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且货物、服务项目金额在50万元、工程项目金额在60万元以下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五条 财务司为部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全面的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部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部机关分散采购的组织、实施工作。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代管单位负责本单位分散采购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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