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的通知
(法发[200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05年2月21日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
总则
一、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训练工作,提高司法警察整体素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
二、司法警察的训练工作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能的实际,建设高素质的司法警察队伍。
三、司法警察训练的基本任务是学习司法警察基本理论、警务基础知识和司法警察履行职责必备的法律法规,掌握司法警察专业技能,培养坚强的意志、优良的作风和严明的纪律,锻炼强健的体魄,全面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综合素质。
四、司法警察的训练必须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五、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加强对司法警察培训工作的领导,把司法警察的训练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妥善解决训练与工作的矛盾,及时研究训练中遇到的难题。要编制专门预算,保证司法警察训练经费和装备购置经费的落实。要有计划地搞好训练场地建设,修整和充实训练器材,合理调配使用,使训练的保障工作落到实处。
六、全体司法警察必须参加训练,按规定完成训练任务,具备履行职能所必需的警务知识和能力。司法警察领导干部在职训练每年不少于10个训练日;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司法警察每年训练不少于20个训练日;新任司法警察第一年的训练不少于30个训练日。每个训练日,按照7小时计算。年度训练起止时间为年初开始,年终结束。
七、各级司法警察部门职责
(一)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警务部
1.制定全国法院司法警察训练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写训练大纲和训练教材。
2.规划、部署、检查、指导全国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工作,组织全国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分列式、阅警式、汇操、专业技能考核等较大规模的训练活动,指导训练改革。
3.组织全国法院司法警察队伍领导干部、业务骨干和选升警监警衔的培训。
(二)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
1.部署年度训练任务,组织指导训练工作。每半年召开一次训练会议;每年组织一次对辖区司法警察支队的全面考核验收;每两年组织一次调警、汇操等训练活动;每三年组织一次辖区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分列式、阅警式、专业技能比武等训练活动。
2.组织指导处置与审判工作有关的较大规模突发事件的演练。
3.组织训练保障工作,负责训练经费、器材、装备的计划保障工作。
4.组织支队、大队领导干部、业务骨干和晋升警督警衔的培训。
(三)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
1.部署年度训练任务,组织指导训练工作,轮训业务骨干,组织新任司法警察岗前训练,每季度召开一次训练会议,每年对辖区法院司法警察组织一次考核验收,每两年组织一次辖区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分列式、阅警式、专业技能比武等训练活动。
2.组织编写训练教案,抓好训练的示范和教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