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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GA/T 521-2004)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GA/T 521-2004)
(2004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安部发布 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的评定。

2 总则

  2.1 目的
  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2.2 鉴定原则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2.3 鉴定人
  应当由法医师职称以上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 working time loss of personal injury victims
  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3.2 临床治疗 clinical treatment
  指在医院、诊所进行的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疗。

4 头部损伤

  4.1 头皮血肿
  4.1.1 头皮下血肿                            10日~15日
  4.1.2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 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   15日~30日
  4.1.3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 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者   25日~60日
  4.2 头皮裂伤
  4.2.1 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             30日
  4.2.2 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长度>8cm               45日~60日
  4.3 头皮撕脱伤
  4.3.1 撕脱面积≤20平方厘米                       60日~90日
  4.3.2 撕脱面积>20平方厘米,不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            90日~120日
  4.3.2 撕脱面积>20平方厘米,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             90日~120日
  4.4 头皮缺损
  4.4.1 头皮缺损≤10平方厘米                       30日~60日
  4.4.2 头皮缺损>10平方厘米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5 颅盖骨骨折
  4.5.1 颅盖骨线状骨折                          30日~60日
  4.5.2 颅盖骨凹陷骨折/多发粉碎骨折
  4.5.2.1 不需手术整复者                        90日
  4.5.2.2 需手术整复者                         120日
  4.6 颅底骨折
  4.6.1 颅底骨折,无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                  60日
  4.6.2 颅底骨折,有脑脊液漏,未经手术自愈者               90日
  4.6.3 颅底骨折,有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需手术者             1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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