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机关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物办发[2005]14号)
局机关各司(室)、处:
为规范国家文物局负责办理行政许可的司(室)、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保障和监督其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文物局行政许可项目说明》和《
国家文物局工作规则》,制定了《国家文物局机关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国家文物局机关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文物局负责办理行政许可的司(室)、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保障和监督其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文物局行政许可项目说明》和《
国家文物局工作规则》,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文物局负责办理行政许可的司(室)、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过错责任,是指国家文物局负责办理行政许可的司(室)、处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国家文物局办理行政许可的司(室)、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