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6号)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年7月3日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 李长江
                          二00五年五月三十日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

第二章 注册

  第六条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