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颁布和
执行《中国药典》2005年版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5]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
药品管理法》及《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2005年版,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中国药典》是国家为保证药品质量、保护人民用药安全有效而制定的法典;是执行《
药品管理法》、监督检验药品质量的技术法规;是我国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所必须遵循的法定依据。
《中国药典》收载品种的标准为国家对该药品品种的最基本要求。《中国药典》2005年版在标准要求、形式内容等方面,与2000年版相比均有重大改进和提高,更加符合当前我国药品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实际情况。作好宣传、执行新版《中国药典》,对于保证药品质量、促进我国医药工业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给予高度重视。现就执行《中国药典》2005年版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执行之日起,与《中国药典》2005年版同品种的原国家药品标准和试行标准停止执行。2005年7月1日前生产的药品,仍按原标准进行检验。对于检测项目多于药典规定的或检测指标高于药典要求的,应当按原批准的标准执行。
二、《中国药典》2000年版及其增补本和《中国生物制品规程》2000年版及其增补本收载,但《中国药典》2005年版未收载的品种,暂仍按原标准执行。《中国药典》2005年版品种项下未列出的规格,应当按批准证明文件执行。
三、自执行之日起所生产的《中国药典》品种,其新印制的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必须注明《中国药典》2005年版规定的药品通用名称。对于名称已作修订的药品,其原通用名称过渡使用至2006年12月31日。执行之日前印制的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可以继续流通使用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