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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项目申报备案材料》的通知

  (三)汽车生产企业出具的《汽车总经销商授权书》(范本见附件1,下同)。其中汽车生产企业为境外企业的,应提供企业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四)拟设立企业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五)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七)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外商投资设立(含并购、变更经营范围)汽车品牌经销商应申报的材料
  (一)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上报函。
  (二)投资各方签署的企业设立申请书,主要包括:
  1.项目概况:企业名称,公司注册地及分支机构地址,总投资、注册资本,投资各方基本情况,出资比例及方式,经营范围、规模及期限。
  2.建设及配套内容:设立分支机构(含店铺)数量、营业面积,新设店铺应提供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商业发展规划的意见;主要设施;经营商品来源,采购、配送方式;环保、消防安全方案。
  3.汽车经营范围、规模与场地、设施、专业技术人员相适应的分析说明。
  (三)汽车供应商(汽车生产企业或汽车总经销商,下同)出具的《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书》(范本见附件2,下同)。其中经营进口汽车的,应提供其在境内的汽车总经销商出具的《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书》。
  (四)拟设立企业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五)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七)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店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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