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汽车品牌销售管理
实施办法>项目申报备案材料》的通知
(商资字[2005]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保证《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的顺利实施,进一步明确有关项目申报备案材料要求,根据
《办法》有关规定,我们编制了《<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项目申报备案材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外商投资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有关工作,由外资司负责;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备案有关工作,由市场建设司负责。
外资司联系人:邢云峰
电话:65197393
传真:65197322
市场建设司联系人:蔡勇 陈跃红
电话:85226393 85226390
传真:65129571
商务部办公厅
二00五年五月三十日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项目申报备案材料
一、外商投资设立(含并购、变更经营范围)汽车总经销商应申报的材料
(一)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上报函。
(二)投资各方签署的企业设立申请书,主要包括:
1.项目概况:企业名称,公司注册地及分支机构地址,总投资、注册资本,投资各方基本情况,出资比例及方式,经营范围、规模及期限。
2.建设及配套内容:主要设施;经营商品来源,采购、配送方式;环保、消防安全方案。
3.专业化汽车营销能力分析:市场调研、营销策划、广告促销,网络建设及其指导,产品服务、技术培训与咨询,配件供应及物流管理的具体内容、组织机构、人员设置及构成。
其中:网络建设应明确网点建设布局、规模及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