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2004年12月31日 财综[2004]102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加强政府性基金监督管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文件,以及财政部有关规定,我们编制了《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基金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墓金目录》中所列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为本通知发布之前法律、行政法规、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文件规定,以及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的正在执行的向社会征收的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资金、附加、专项收费,下同),不包括通过财政预算拨款建立的基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捐赠、赞助设立的基金,基金会募集建立的基金,通过社会统筹建立的社会保障基金,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建立的专项基金。政府性基金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基金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征收期限按《
财政部关于公布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2002]3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截止本通知发布之日,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以《基金目录》为准,凡未列入《基金目录》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都应当停止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支付。本通知发布后新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统一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文件规定执行。
三、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
2004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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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征 收 依 据 │ 资金管理方式 │ 征 收 期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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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农网还贷资金 │国务院批准,财政部财企〔2001〕820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执行至2005年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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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国务院国办发〔1993〕34号,财政部财企〔2002〕651号 │缴入中央国库 │待三峡工程完工时┃
┃ │ │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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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国务院国发〔1992〕66号,财政部财综〔2002〕55号 │缴入地方国库 │执行至2005年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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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港口建设费 │国务院国发〔1985〕124号,交通部、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 │缴入中央国库 │执行至2005年底 ┃
┃ │ │家物价局交财发〔1993〕456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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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 │国务院国阅〔1991〕144号,国务院国办发〔1995〕57号,财政部 │缴入中央国库 │执行至2005年底 ┃
┃ │ │财综字〔1999〕147号,财规〔2000〕28号,财综〔2004〕51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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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国发〔2002〕6号,财综〔2004〕38号,财会〔2004〕8号 │缴入中央国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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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铁路建设基金 │国务院国发〔1992〕37号,财政部财工字〔1996〕371号 │缴入中央国库 │执行至2005年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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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铁路建设附加费(福建) │国务院国发〔1998〕17号,财政部、原国家计委财综〔2001〕26号│缴入地方省级国库 │执行至2005年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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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国家蚕丝绸发展风险基金 │国阅〔1996〕151号,国茧协〔1997〕11号,财综〔2004〕40号 │缴入中央国库 │执行至2005年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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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国务院国函〔1997〕8号,财政部财综〔2002〕23号 │缴入地方国库 │执行至2005年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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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 │国务院国函〔1996〕17号 │缴入中央国库 │执行至2005年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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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育林基金 │《森林法》,原农林部、财政部财事字〔1972〕250号,原国家经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在法律未作调整的┃
┃ │ │贸委、原林业部、财政部、原国家物价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情况下继续保留 ┃
┃ │ │经重〔1988〕122号,原林业部、财政部林财字〔1991〕74号,财 │ │ ┃
┃ │ │政部〔91〕财农字第333号、〔93〕财农字第144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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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集体育林和更改基金 │同上,四川省林财〔1986〕20号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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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国有育林和更改基金 │同上,四川省林财〔1986〕20号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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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维简费 │财政部〔93〕财农字第144号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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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林业维简费 │财政部〔93〕财农字第144号,贵州省政府黔府办〔1989〕39号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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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林业基金(山西) │《森林法》,财政部财综函〔2003〕1号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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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法》,财政部财综〔2002〕73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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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水利建设基金 │国务院国发〔1997〕7号,财政部财综字〔1998〕117-145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执行至2010年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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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库区维护建设基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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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库区维护基金 │原电力工业部、财政部〔81〕电财字第56号,财政部〔86〕财工字│缴入地方国库 │执行至2005年底 ┃
┃ │ │第151号,计价格〔1999〕2224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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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库区建设基金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3号,财政部财企〔2003〕57号,发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执行至2007年底 ┃
┃ │ │改价格〔2003〕827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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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库区后期扶持基金 │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经贸委计建设〔1996〕│缴入地方国库 │执行至2005年底,┃
┃ │ │526号,财政部财综函〔2002〕22号,财企函〔2003〕8号 │ │棉花滩水电站执行┃
┃ │ │ │ │至2012年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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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湖│国务院批准,财政部财综〔2000〕13号、财综函〔2003〕10号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
┃ │南、四川)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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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库区移民扶助金(辽宁、安│国务院国办发〔1986〕56号,财政部财综〔2002〕74号,财综函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
┃ │徽、河南、湖北) │〔2003〕2号、9号,财综〔2003〕19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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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国务院令第299号,财政部财企〔2003〕258号 │缴入中央国库 │每台机组征收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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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国办发〔2004〕86号 │缴入中央国库 │根据情况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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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土地法》,《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原农牧渔业部、原国家│缴入地方国库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
┃ │ │计委、原商业部〔1985〕农(土)字第11号 │ │情况下继续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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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城镇公用事业附加 │财政部〔64〕财预王字第380号 │缴入地方国库 │执行至2005年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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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文化事业建设费 │国务院国发〔1996〕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执行至2005年底 ┃
┃ │ │95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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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广发影字〔1991〕187号、广发影字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执行至2005年底 ┃
┃ │ │〔1996〕803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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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城市教育费附加 │《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国发明电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在法律未作调整的┃
┃ │ │〔1994〕2号、23号,〔1992〕财预字第111号 │ │情况下继续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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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地方教育附加(辽宁、安 │《教育法》,财政部财综函〔2003〕2号、9号、10号、12号、13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
┃ │徽、福建、四川、江苏、广│号、14号、15号、16号、18号,财综〔2001〕58号,财综〔2004〕│ │ ┃
┃ │西、宁夏、贵州、青海、河│73号 │ │ ┃
┃ │北、山东)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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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地方教育基金(北京、江 │《教育法》,财政部财综函〔2002〕31号、财综函〔2003〕12号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
┃ │苏)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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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旅游发展基金 │国务院批准,国家旅游局、民用航空总局、财政部、原国家物价局│缴入中央国库 │执行至2005年底 ┃
┃ │ │旅办发〔1991〕124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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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保障法》,财政部财综字〔1995〕5号、财综〔2001〕16 │缴入地方国库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
┃ │ │号 │ │情况下继续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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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帮困基金(陕西) │中共中央中办发〔1996〕29号,财政部财综〔2002〕27号 │缴入地方国库 │执行至2005年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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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能源基地建设基金(山西)│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基础〔2001〕349号 │缴入地方国库 │执行至2005年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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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水资源补偿费(山西) │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基础〔2001〕349号,财政部 │缴入地方国库 │执行至2005年底 ┃
┃ │ │财综〔2001〕62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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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电源基地建设基金(山西)│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价管〔1997〕440号,财政部财综 │缴入地方国库 │执行至2005年底 ┃
┃ │ │〔2002〕33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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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燃油附加费(海南) │《公路法》,海南省人大36号令 │缴入地方国库 │待燃油税开征后 ┃
┃ │ │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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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公路客货运附加费 │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财政部、交通部计价管〔1998〕1104号│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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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客运站场建设费 │同上,山西省晋交技字〔1992〕197号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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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公路客运设施建设专用基金│同上,辽宁省政府辽政发〔1986〕43号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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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公路货运发展建设基金 │同上,辽宁省交通厅、计委、财政厅辽交财〔1992〕38号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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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客货运输设施建设基金 │同上,吉林省政府吉政发〔1987〕49号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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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客票附加费 │同上,江苏省苏财综〔1998〕128号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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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货物附加费 │同上,江苏省苏财综〔1993〕200号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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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公路客运附加费 │同上,四川省川交财〔1995〕184号,重庆市渝府发〔2000〕51号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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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公路货运附加费 │同上,四川省政府川办函〔1992〕71号,重庆市渝府发〔2000〕51│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
┃ │ │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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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客运车辆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同上,甘肃省甘财综发〔1995〕30号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
┃ │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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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0 │货运车辆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同上,甘肃省甘财综发〔1994〕25号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
┃ │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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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水运客货运附加费 │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物价局交财发│缴入中央国库 │同上 ┃
┃ │ │〔1993〕456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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