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本地区第二类许可的申请;
(二)组织本地区第二类许可申请事项的现场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三)协助国防科工委组织本地区第一类许可申请事项的现场审查;
(四)监督检查本地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许可证的使用情况。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人资格;
(二)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和经济实力;
(三)相应等级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认证;
(四)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五)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申请从事武器装备总体和系统科研生产的,还应当具有相应的工程组织、协调能力。
第七条 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应当填写《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五份及电子版文件,同时提交以下文件、材料一式二份:
(一)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三)保密资格证书;
(四)消防达标文件;
(五)安全生产达标文件或者安全生产评价报告;
(六)环保验收达标文件;
(七)国防科工委认为需要提交的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八条 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应当遵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工作指南》的要求,并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申请第一类许可的,向国防科工委提出;
(二)申请第二类许可的,向所在地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提出;
(三)同时申请第一类、第二类许可的,向国防科工委提出。
第九条 收到许可证申请的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 审查与批准
第十条 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查完毕,提出审查意见,报送国防科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