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因信托财产被挪用形成的债权,应按信托合同登记确认个人债权或机构债权。同一个人对被处置金融机构有多笔属于收购范围的信托受益权的,应按同一个人债权予以累计确认个人债权金额。
  信托受益人在被处置金融机构公告处置日前进行了变更登记的,按照变更后的信托受益人确认债权性质和债权金额。
  (三)个人债权收购金额的认定
  客户与金融机构约定的高息,不纳入收购范围。金融机构已支付给客户的高息,即被挪用的合法债券扣除其票面利息部分及其他个人债权中高出同期限人民银行法定存款利息的部分,从该客户收购本金中扣除。
  (四)正常经纪客户被挪用证券的处理
  正常经纪业务客户(含机构客户)证券被金融机构挪用、用于回购融资或以其他侵权方式处分的,按被挪用的证券类别单独登记,认真甄别,从严核实,明确责任,统筹研究。
  金融机构挪用客户证券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此类客户及经办人必须签署声明,承诺没有隐匿、销毁相关材料。隐瞒事实、骗取国家收购款的客户及经办人一经发现立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追回资金。
  (五)严格审查个人名义的机构债权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机构资金,不属于个人债权:
  1、个人账户资金和证券来自有关机构或机构控制账户,但个人与机构之间不存在投资或债务关系的;
  2、开户人属于机构关联人员,开户人也提供不出合法资金来源证明的;
  3、因该资金向有关机构及机构控制账户支付过收益的(证券公司挪用个人委托资产支付其他机构委托理财收益的情况除外);
  4、有其他证据证明该账户属于机构。
  下列债权应予以重点关注,认真核实:对于被处置证券公司及经办人员认为属于机构的债权;资金来源或去向属于机构的债权;与已知机构客户有共同代理人的债权;对应账户与机构客户账户有资金往来关系的债权;数额巨大(100万元以上)的债权;其他与机构存在复杂资金往来关系的债权。上述债权必要时可请公安部门配合调查有关证据资料。
  四、个人债权收购程序和责任
  (一)地方政府收购个人债权时的职责界定
  凡个人债权人与被处置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直接发生业务活动(如证券公司个人债权人在证券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的,个人债权收购工作由被处置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或计划单列市政府负责;凡个人债权人与被处置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未直接发生业务活动(如证券公司个人债权人没有在证券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的,个人债权收购工作由被处置金融机构注册地的省级或计划单列市政府负责。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