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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1、存在正常经纪业务外的合同关系;
  2、证券公司因该账户业务向客户或第三方支付过委托理财或借贷收益、中介费等额外收入的;
  3、证券公司或客户向对方出具过单方承诺的;
  4、有证据证明该业务不属于正常经纪客户的。
  若客户与证券公司和证券公司关联方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或客户与证券公司存在到期未结算委托理财等非正常经纪业务关系的,收购时应扣除有关款项。
  (三)下列情况认定账户内资金为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1、客户借用他人名义开立资金账户,虽无开户资料,或开户资料不全,但资金投入真实,且已实际管理和控制该账户的;
  2、处置日前(不含处置日),委托理财或借贷关系已经终止(含到期终止、协议终止和实际兑付终止),客户资金账户内资金余额属于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3、存在融资、配资的账户(委托理财业务除外),账户内剩余资金剔除融资、配资后的部分属于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界定为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1、客户与证券公司之间存在经纪业务外的书面形式违规委托理财或借贷类关系的;
  2、客户承诺资金或证券存入或托管一定期限不提取或不动用的;
  3、证券公司已直接向客户支付过返还佣金外收益的。
  (五)收购时应从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中剔除以下资金
  1、被处置证券公司自营及实际控制账户内资金;
  2、证券公司通过自营、实际控制账户、实际控制的壳公司、关联方投入的资金;
  3、证券公司的关联方开立的账户、实际控制的账户内的资金;
  4、客户与证券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存在委托理财或资金拆借等关系的,其账户内的资金。
  关联方按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会计、审计准则确定。
  三、其他事项的认定和处理
  (一)其他个人债权的认定
  以下债权认定为个人债权:
  1、个人客户直接借贷给金融机构,并持有借贷合同或单据的;
  2、居民个人持有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债权凭证,包括国债代保管单和以该金融机构名义开具的债权凭证;
  3、居民个人持有的存放于金融机构相关账户上被金融机构挪用、用于回购质押的有价证券(含国债、股票、其他合法债券)。
  债权认定标准除有关债权凭证外,还应有真实资金投入。
  (二)因信托财产被挪用形成的个人债权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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