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委托理财合同中对委托理财业务有约定,受托人按合同约定操作。
权属清晰、未被金融机构挪用的个人委托理财和信托,不作为清算财产,不纳入收购范围。2004年9月30日以前签署且与金融监管部门备案资料一致,上述标准以外的个人委托理财及信托,按照所签合同判断其权属和性质,符合
《收购意见》规定的,可纳入收购范围;与上述备案资料不一致的,不纳入收购范围。
(二)三方监管委托理财的处理
三方监管委托理财,是指被处置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与客户及第三方金融机构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客户在第三方金融机构开立证券和资金账户并由第三方金融机构行使监管权的委托理财行为。
对于权属清晰、未被挪用的个人三方监管委托理财,客户账户内资产是属于客户所有的财产,不作为清算财产,不纳入收购范围。对于资产被受托金融机构挪用的个人三方监管委托理财,个人债权纳入收购范围,同时追究第三方的责任。
(三)个人以机构名义委托理财的处理
多个人集合到一个机构名下,该机构与金融机构签订委托理财协议,个人与金融机构之间没有签定委托理财协议,即个人以机构名义委托理财。此类债权不纳入收购范围,由所在地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妥善处置,按照“谁集资、谁负责”的原则解决,集资机构(即与被处置金融机构签订协议的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认定
(一)认定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基本标准
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指经纪业务的客户为保证足额交收而在证券公司存入的资金,出售有价证券所得到的所有款项(减去经纪佣金和其他正当费用),持有证券所获得的股息、现金股利、债券利息,上述资金获得的利息。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客户为正常经纪业务客户;
2、客户必须在被处置证券公司开立证券和资金账户;
3、客户必须有真实的资金投入。
认定过程中客户应能提供有效证件和证明,包含审查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证券账户卡及其复印件;机构投资者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或法人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签署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及其他合同等。
(二)正常经纪客户的认定及处理
判断客户是否属于正常经纪业务客户,应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下述情形均不属于收购范围的正常经纪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