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
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证监发[2005]1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银监局;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
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规范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收购工作,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了《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实施办法》,现予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
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以下简称
《收购意见》),规范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收购工作,根据《
证券法》、《
信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个人债权认定标准
(一)认定权属清晰的个人委托理财及信托的基本标准
1、客户资产在客户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独立封闭运作,或信托财产按照信托文件规定的用途独立封闭运作,与被处置金融机构的自有资产、其他客户资产相区别,没有发生混同情况。被处置金融机构以向客户账户存入资金或转入证券的形式支付委托理财收益、信托收益的,不属于混同。